网站首页 | 友情链接 | 联系方式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城市扬尘
关于加强无组织排放粉尘环境现场
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
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
关于夜间连续施工作业法律适用问
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问题的复函

(1998年2月18日,国家环保局 环发[1998]104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请示=(渝环发[1998]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该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某种建筑施工作业是否属于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连续作业,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环保部门认定。

    二、某项建筑施工是否用于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特殊需要”,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判断依据。

    三、有权出具“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证明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授权的主管部门。

 
  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晓辉             网站备案:冀ICP备06008856号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西路372号       电话:(0312)3311399      设计制作:秦人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