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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关于加强无组织排放粉尘环境现场管理的通知

冀环办[2001]348号


 
    各市环保局:

    为有效控制大气粉尘污染,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我省粉尘污染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无组织排放粉尘环境现场管理的有知事宜通知如下:

    一、 环境现场监督管理

    加强对石料开采加工、水泥和白灰等建材生产、冶金和轻工等工艺过程,煤炭装卸、运输、贮存过程,粉煤灰及固体废物装卸、运输、贮存过程,其他物料装卸、运输、贮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粉尘的监督管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二条规定,要求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法措施、密闭措施和其他防止粉尘粉尘扬散的措施。

    二、 环境现场监测

    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对无组织排放粉尘的监督性监测,掌握各排污单位粉尘无组织排放情况,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为环境现场管理、现场执法提供事实依据。

    三、 违法行为的处理

    各级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放粉尘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向大气无组织排放粉尘,其粉尘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对连续两次超标排放的,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治理。

    (二)对未采取除法措施,密闭措施和其他防护措施,生产、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散发粉尘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三)项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拒报或者谎报粉尘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故意不正常使用、维护除尘、密闭和其他防护措施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除尘、密闭和其他防护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第四十六条第(一)、(三)项规定予以处罚。

    四、 城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统一监管

    城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级环保部门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预算中应包括用于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费用;

    (二)城市繁华路段禁止拌合灰土和混凝土;

    (三)拆迁工地和物料运输路段必须洒水抑尘;拆迁后的渣土要在拆迁后短期内清运完毕;长期停工的工地要进行简易绿化;

    (四)施工过程堆放的渣土、灰土、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采取遮盖、洒水等有效防止扬尘的措施。

二OO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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