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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冀建城[2001]248号


 
    各市建委、城建(市政公用)局、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扬尘污染控制,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环发[2001]56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已有规定的,要认真执行,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城市扬尘污染。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施工扬尘和其它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部门,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河北省夹注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冀建建[1998]73号)和《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冀建安[1997]7号),加强建筑、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未达到标准的,坚决给予停工、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设区城市繁华地段(繁华地段的范围由各市划定)的建设工程施工,从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拌合灰土和混凝土,施工中所需的灰土,须在灰土拌合站(场)拌合后运回施工现场;所需的混凝土,要使用集中搅拌站搅拌的混凝土或商品混凝土。设区城市要逐步扩大控制范围,从2003年1月1日起,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拌合灰土和混凝土。

    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过程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费用,在招投标中,施工企业未列入此项费用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未详细说明文明施工方案的,一律视为废标。

    三、各级城建监察队伍要加强对在城市道路上运输货物车辆和市内堆放物的监督管理,运输车辆不得沿途遗撒或泄漏;堆放渣土、煤炭、煤灰、煤渣、灰土、煤矸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遮盖、洒水等有效的防止扬尘措施;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地处罚。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要引导市民逐步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便于密闭运输,进行无害处理。

    五、以《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为准绳,加强城市防护林带和大环境绿化建设,积极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

    城市建设必须按规划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并制定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道路建设要执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实际规范》(CJJ75-97),使绿化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城市居住小区建设要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小区内绿化用地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开工与验收。

    拆迁后的工地应采取绿化或其他防尘措施,对超过规定期限的闲置土地,当地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法收回土地,用于城市绿化及景观工程建设。

    市区违章建筑拆除后的土地,应优先用于绿化建设。

    要保护管理好城市现有的河塘、水池等水面,未经批准不得填埋、蓬盖,各市应不断增加城市水面面积,美化城市,为居民提供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

二OO一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控制 城市 扬尘污染 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1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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